近年來,商標立法不斷擴大商標權的保護范圍:能夠作為商標的標識越來越豐富;商標法律制度所規范的侵害商標權的行為類型越來越繁多,突破消費者發生來源混淆的情形;對商標權利人的救濟越來越充分。而從司法制度的運行來看,法院經常以“防止消費者發生混淆”之名,對商標權人的權利過度關注。在社會公眾利益與商標權人的利益博弈中,商標法律制度越來越向商標權人傾斜,而這越來越偏離了商標保護制度的設計初衷,導致商標法律制度失衡。
如何重塑商標法律制度,讓商標法重回理性的平衡,不僅需要通過分析歷史發展、制度成因進行對癥開方,還要根據目前經濟發展形態和趨勢,把握好調整的矩度。同時,也要順應立法與司法的運作規律,考慮可操作性。為控制商標法律制度的失衡,重塑商標法律制度中的利益平衡機制,需要充分認識商標的公共產品屬性,強調消費大眾在品牌塑造中的客觀作用,界定商標保護中的公共領域,重申商標權保護對消費者的公共利益關懷等。對照我國現行商標法律制度的內容和公共領域的分類構成,從規范和實踐層面來看,若要科學界定和確保商標公共領域,還須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制度設計和方向調整:一是將公共利益保護作為商標法的一般條款,二是完善商標合理使用等商標權限制制度,三是重申“消費者混淆”在商標法律制度中的靈魂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