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的含義
從字面上講,“專利”即是指專有的利益和權利。
分析概述:
如此巨大的信息資源遠未被人們充分地加以利用。事實上,對企業組織而言,專利是企業的競爭者之間惟一不得不向公眾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會透露的某些關鍵信息的地方。因此,企業競爭情報的分析者,通過細致、嚴密、綜合、相關的分析,可以從專利文獻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開的專利資料為本企業所用,從而實現其特有的經濟價值。
在我國,專利的含義有兩種:
1、口語中的使用,僅僅指的是“獨自占有”。例如“這僅僅是我的專利”。
2、知識產權中的三重意思,比較容易混淆。
第一:專利權的簡稱,指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即國家依法在一定時期內授予發明創造者或者其權利繼受者獨占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里強調的是權利。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征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
第二:指受到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即專利技術,是受國家認可并在公開的基礎上進行法律保護的專有技術。“專利”在這里具體指的是技術方法——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技術或者方案。(所謂專有技術,是享有專有權的技術,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專利技術和技術秘密。某些不屬于專利和技術秘密的專業技術,只有在某些技術服務合同中才有意義。)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該國內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并需要定時繳納年費來維持這種國家的保護狀態。
第三:指專利局頒發的確認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的專利證書或指記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文獻,指的是具體的物質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會把"專利”和“專利申請”兩個概念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專利申請尚未授權的時候即聲稱自己有專利。其實,專利申請在獲得授權前,只能稱為專利申請,如果其能最終獲得授權,則可以稱為專利并對其所請求保護的技術范圍擁有獨占實施權,如果其最終未能獲得專利授權,則永遠沒有成為專利的機會了,也就是說,他雖然遞交了專利申請,但并未就其所請求保護的技術范圍獲得獨占實施權。很明顯,這兩個概念所代表的兩種結果之間的差距是巨大的。
這里,專利前兩個意思雖然意義不同,但都是無形的,第三個意思才是指有形的物質。“專利”這個詞語可以僅僅指其中一個意思,或者包含兩個以上的意思,具體情況必須聯系上下文來看。對“專利”這一概念,生活中人們一般籠統地認為:它是由專利機構依據發明申請所頒發的一種文件,由這種文件敘述發明的內容,并且產生一種法律狀態,即該獲得專利的發明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得到專利所有人的許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等)。
由于專利涉及到赤裸裸的利益,世界各國專利相關的知識、法律和規定相當地多而且細致甚至于各不相同,要了解各個細節可通過查詢相關具體法律、條文或者國際條約,另外請見參考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專利的兩個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獨占”與“公開”,以“公開”換取“獨占”是專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這分別代表了權利與義務的兩面。“獨占”是指法律授予技術發明人在一段時間內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公開”是指技術發明人作為對法律授予其獨占權的回報而將其技術公之于眾,使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正常渠道獲得有關專利信息。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的有關統計資料表明,全世界每年90%—95%的發明創造成果都可以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其中約有70%的發明成果從未在其他非專利文獻上發表過,科研工作中經常查閱專利文獻,不僅可以提高科研項目的研究起點和水平,而且還可以節約60%左右的研究時間和40%左右的研究經費。
專利制度旨在保護技術能夠享受到獨占性、排他性的權利,權利人之外的任何主體使用專利,都必須通過專利權人的授權許可才能獲得使用權。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專利的使用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專利無效、專利撤銷、過期專利等一一被列入專利法律范疇。只有充分的認識諸如此類的法律制度,才能充分的利用專利資源,為企業實現更多的經濟價值。 [1]
專利按持有人所有權分為有效專利和失效專利。
通常所說的有效專利,是指,專利申請被授權后,仍處于有效狀態的專利。要使專利處于有效狀態,首先,該專利權還處在法定保護期限內,另外,專利權人需要按規定繳納了年費。
專利申請被授權后,因為已經超過法定保護期限或因為專利權人未及時繳納專利年費而喪失了專利權之后,稱為失效專利。失效專利對所設計的技術的使用不再有約束力[1]
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征得專利權人的同意或許可。
一個國家依照其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的管轄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權不承擔保護的義務,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只在我國取得專利權,那么專利權人只在我國享有獨占權或專有權。
專利權的法律保護具有時間性,中國的發明專利權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patent)一詞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對“專利”這一概念,尚無統一的定義,其中較為人們接受并被我國專利教科書所普遍采用的一種說法是: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它是由專利機構依據發明申請所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敘述發明的內容,并且產生一種法律狀態,即該獲得專利的發明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得到專利所有人的許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等),專利的保護有時間和地域的限制。我國專利法將專利分為三種,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專利號一定是ZL開頭
專利的兩個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獨占”與“公開”,以“公開”換取“獨占”是專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這分別代表了權利與義務的兩面。“獨占”是指法律授予技術發明人在一段時間內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公開”是指技術發明人作為對法律授予其獨占權的回報而將其技術公之于眾人,使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正常的渠道獲得有關專利技術的信息。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